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執事聲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19號異 議 人 王志銘相 對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上列聲明異議人與相對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就114年度司執字第39018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前經司法事務官於115年5月4日發函通知5日內繳納,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2日寄存送達異議人,嗣本院另於同年6月4日通知異議人應於同年月16日前繳納,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0日寄存送達異議人,惟經本院查詢結果,抗告人迄未繳納。茲通知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