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訴字第22號原 告 張晋綱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被 告 張勝喜
張琪珣
張美萍
張鳳茹
張鳳雯
張明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 年7 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2 「遺產名稱」欄中關於「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面積:98.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面積:98.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本件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