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訴字第8號原 告 蔡秀立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被 告 蔡端立
蔡德立
蔡嘉祐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千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遺囑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鑑定人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繳納鑑定費新臺幣19萬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家事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家事事件法第5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塗銷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不動產之遺囑繼承登記,因兩造對於如附表所示遺產之價值及被繼承人陳岑所立之公證遺囑是否已侵害原告特留分等節,均未有共識,故有將如附表所示遺產送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之必要,屬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而原告主張依財政部國稅局(下稱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核定之價額顯能證明被繼承人所立之公證遺囑已侵害原告特留分,惟為被告所否認。按算定被繼承人所遺財產之價額,應以繼承開始時各該財產在客觀上的交易價額亦即市價為標準(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83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原告並未證明如附表所示遺產於本件被繼承人陳岑民國114年2月26日死亡時之市價究為若干?僅主張如附表所示各該遺產之價值應依國稅局依各該不動產之公告現值所核定價額計算,復未證明國稅局所核定之價額,是否與市價相當?顯難認已盡舉證之責,且與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相違背,況原告既主張系爭公證遺囑侵害其特留分,自應由其負舉證之責而預納鑑定費用。
三、經本院函詢兩造所合意之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該事務所函覆因使用分區、區位等條件不同,如附表所示7筆不動產將分3案評估,評估作業之鑑定費用含稅、勘估交通費、規費等合計新臺幣19萬元乙情,有該事務所115年5月25日歐估嘉字第1150512號函在入可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預納上開鑑定費用;如原告逾期未預納該項費用,本院將依法通知被告墊支,若被告亦不為墊支,本件將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附表:編號 項目 財產標示 價額/金額(國稅局核定價額) 1 土地 嘉義市○○段0○段000○0地號(面積 :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512,000元 2 土地 嘉義市○○段0○段000○0地號(面積 :8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680,000元 3 土地 嘉義市○○段0000地號(面積:130. 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3,323,925元 4 土地 嘉義市○○段00地號(面積:67.3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7,202,170元 5 土地 嘉義市○○段00地號(面積:61.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6,630,790元 6 房屋 嘉義市○○段0○段00○號,門牌號碼 :嘉義市○區○○街000巷0號(權利範圍:全部) 16,900元 7 房屋 嘉義市○○段0○段00○號,門牌號碼 :嘉義市○區○○街000巷0號(權利範圍:全部) 21,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