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家他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他字第2號受裁定人即原審相對人暨 反聲請聲 請 人 徐○○

徐○○

徐○○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審聲請人暨反聲請相對人徐○○與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徐○○、徐○○、徐○○間因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14年度家調裁字第46號)及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114 年度家調裁字第47號),於本院進行家事非訟程序,原審聲請人暨反聲請相對人徐○○前經本院准予訴訟救助(本院114 年度家救字第31號),經裁判確定後,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受裁定人即原審相對人暨反聲請聲請人徐○○、徐○○、徐○○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伍佰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最高法院101 年度第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再者,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亦定有明文。

二、受裁定人即原審聲請人暨反聲請相對人徐○○與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徐○○、徐○○、徐○○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1

4 年度家調裁字第46號),及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徐○○、徐○○、徐○○與原審聲請人暨反聲請相對人徐○○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114 年度家調裁字第47號),聲請人暨反聲請相對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4 年度家救字第31號准予訴訟救助,嗣該事件經本院114 年度家調裁字第46號、第47號民事裁定,並諭知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暨反聲請聲請人負擔,該裁定已於民國(下同)114 年12月22日確定,業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核閱屬實,是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定程序費用額。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暨反聲請相對人請求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給付扶養費,及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聲請減免其等對聲請人暨反聲請相對人之扶養義務,均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而聲請人暨反聲請相對人係民國00年0 月0 日出生之男性,聲請時為63歲;又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聲請時,聲請人暨反聲請相對人同為63歲,參照內政部統計處公告之11

3 年嘉義市簡易生命表所載,聲請人暨反聲請相對人年齡之男性平均餘命約為19.03 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

㈡、又依聲請人暨反聲請相對人聲請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給付扶養費每人每月各新臺幣(下同)5,000 元作為聲請人暨反聲請相對人每月所需扶養費用之計算基準,核本件財產權關係之標的價額為1,800,000 元(計算式:5,000 元× 12月×10年× 3=1,800,000 元),另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 條之規定,應徵程序費用3,000 元;再者,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113 年度嘉義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即27,255元作為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每月所需扶養費用之計算基準,核本件財產權關係之標的價額各為1,090,200 元(計算式:27,255

元÷ 3 × 12月× 10年=1,090,200 元),另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 條之規定,應徵程序費用各為3,000 元,合計為9,

000 元。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聲請人暨反聲請相對人因訴訟救助暫免之程序費用合計為12,000元(計算式:3,000 元+9,000 元=12,000),自應由受裁定人負擔,惟應扣除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徐○○、徐○○、徐○○於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已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4,500 元。是受裁定人應負擔之程序費用額為7,500 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第91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