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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家救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救字第29號聲 請 人 甲○○特別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丙○○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15年度家非調字第109號),聲請人主張其因生活困難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本院審酌聲請人尚未成年仍在就學,又聲請人依法請求相對人按月給付扶養費,為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故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