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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家聲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吳美邨即被繼承人陳金花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金花(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13年2月29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80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確定,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家催字第49號裁定准予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業已依被繼承人生前96年6月1日所簽立之遺囑(下稱系爭遺囑)完成交付如附表一所示遺贈物與受遺贈人化古寺,雖附表二所示遺產未臚列在遺囑中,然考量被繼承人之真意,其既願意遺贈如附表一所示大面積之土地給化古寺,如附表二所示價值不高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及畸零地,應無不一併遺贈給化古寺之理,為完成被繼承人之遺願及免除日後處理程序繁雜,請求准許聲請人處分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㈠編製遺產清冊。㈡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㈣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3 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定有明文。又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又遺產管理人之設置,係為管理、保存及清算被繼承人之遺產,期以保護可能出現之繼承人、繼承債權人及繼承財產最後歸屬者;遺產管理人對於所管理遺產,僅於清償債務、交付遺贈物、為保存遺產之必要限度範圍內為適當之處置權限,對於所管理之遺產不得任意為處分。

三、經查,聲請人固以上情為由提出本件聲請,惟聲請人既已交付依系爭遺囑所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贈物,且本件亦無事證顯示有其餘需清償債權、移交遺產或交付遺贈物之情形,揆諸上揭法條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對於所管理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不得任意為處分及變賣,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附表一:被繼承人陳金花遺贈範圍編號 遺贈內容 權利範圍 1 土地 嘉義市○○段0000地號(原嘉義市○○段00○00地號,面積:73.6平方公尺) 全部 2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分割自原嘉義市○○段00○00地號,面積:0.01平方公尺) 全部 3 土地 嘉義市○○段0000地號(原嘉義市○○段00○00地號,面積:26.19平方公尺 ) 全部附表二:被繼承人陳金花其餘遺產編號 遺產內容 權利範圍 1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地號(分割自原嘉義市○○段0○00地號,面積:1.04平方公尺) 全部 2 建物 嘉義市○區○○街000巷00號(總面積 :471平方公尺,稅籍編號:00000000 000,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全部

裁判案由:許可處分遺產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