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22號聲 請 人 吳美邨即被繼承人陳金花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許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陳金花(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陳金花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80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金花(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3 年2 月29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確定,並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家催字第49號裁定准予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業已依被繼承人生前96年6 月1 日所簽立之遺囑(下稱系爭遺囑)完成交付如附表一所示遺贈物與受遺贈人化古寺。惟因被繼承人生前常年居住於化古寺,以化古寺為家,往生後由化古寺代為支付醫藥費及喪葬費,現需出售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以清償積欠化古寺之債務,請求准許聲請人處分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等語。
二、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又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2 款、第4 款規定,遺產管理人有為保存遺產必要處置及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職務;而同條第2項後段規定,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始得變賣遺產;同法第1132條規定,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是以,於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時,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即得經聲請法院之同意,變賣遺產。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陳金花之遺產管理人,其聲請本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期限內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而公示催告期間已屆滿,已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3 年度司繼字第80號民事裁定影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被繼承人陳金花之除戶戶籍謄本影本、治喪費用明細、估價單、契約、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影本、天主教中華聖母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醫療費用收據影本、嘉義市寺廟登記證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民事卷宗、上開裁定公示催告公告列印本核閱無誤,聲請人之前述主張,應可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為清償被繼承人債務,聲請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賴心瑜附表一:被繼承人陳金花遺贈範圍編號 遺贈內容 權利範圍 1 土地 嘉義市○○段0000地號(原嘉義市○○段00000地號,面積:73.6平方公尺) 全部 2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分割自原嘉義市○○段00000地號,面積:0.01平方公尺) 全部 3 土地 嘉義市○○段0000地號(原嘉義市○○段00000地號,面積:26.19 平方公尺) 全部附表二:被繼承人陳金花其餘遺產編號 遺產內容 權利範圍 1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分割自原嘉義市○○段0000地號,面積:1.04平方公尺) 全部 2 建物 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街000 巷00號之房屋(總面積:471 平方公尺,稅籍編號:00000000000,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