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27號
115年度家親聲字第47號聲 請 人即反請求相對人 A03特 別代理 人 A0001相 對 人即反請求聲請人 A06代 理 人 林家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115年度家親聲字第27號)及反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115年度家親聲字第47號),本院合併審理及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A03之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A03負擔。
三、反請求聲請人A06對反請求相對人A03之扶養義務 ,應予免除。
四、反請求程序費用由反請求相對人A03負擔。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條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法院就前條第1項至第3項所定得合併請求、變更、追加或反請求之數宗事件,應合併審理、合併裁判;上開規定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聲請,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及第42條第1項、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反請求相對人A03(下逕稱姓名)於民國115年2月9日聲請命相對人即反請求聲請人A06(下逕稱姓名)按月給付扶養費,嗣A06於115年3月19日提起反請求免除對A03的扶養義務,因此等事件均屬家事非訟事件,且二者均係以兩造之親子關係為基礎,請求之基礎事實亦相牽連,是反請求之部分自應合併審理及裁判。
貳、實體部分:
一、A03主張:A06(民國00年0月00日生)為A03與前妻魏妙源所生子女。A03目前年逾67歲,109年間在監獄服刑時中風導致右側偏癱,影響口語表達能力,目前已無法自行行走。於115年1月1日出監後居無定所,由社會局協助入住大林博愛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機構費用每月3萬元,A03每月僅有老年年金5,842元收入。A06為唯一之扶養義務人,考量上開支出,爰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請求A06應自115年1月1日起於兩造尚生存期間,按月給付A03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0元等語。
二、A06則以:父親A03與母親魏妙源於68年間結婚後生下A06,但A03對婚姻不忠,其等於72年11月22日協議離婚,斯時A06還是在襁褓中的嬰兒。離婚時約定由母親單獨行使親權,離婚協議上雖記載A03按月給付2,000元扶養費,但實際上分文未付,多年來也未曾探視、關心過A06,在A06成長過程中完全缺席。A06與父親數十年來沒有聯繫,側面得知A03與第三人再婚另組家庭,更涉有多筆毒品前科,曾入獄服刑多年。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請求裁准免除對A03的扶養義務等語。
三、經查,A03與魏妙源於婚後育有A06(00年0月00日生生),嗣於72年11月22日協議離婚,離婚時約定由魏妙源任A06之親權人等情,有戶籍謄本、離婚登記申請書、離婚協議書可查。又A03為00年0月00日生,現年67歲,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無法自由行動且口語表達困難,名下並無財產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A03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13年之所得0元、財產價值0元)可參,並有身心障礙證明(第7類、輕度)在卷可查,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足信為真正。
四、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直系血親尊親屬為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為限。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受扶養權利者有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如扶養權利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6條之2、第1117條、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設有明文。經查:
㈠、A06主張對父親A03毫無印象,未曾受過A03扶養等情;為A03本人於本院調查時予以承認。A03與魏妙源離婚時,A06未滿一歲,離婚時約定由魏妙源任A06親權人(即監護人),有戶籍謄本及離婚協議書上之記載可查。
㈡、此外本院依職權調取A03之刑事前案紀錄表可見其有多筆毒品前科,自83年起開始多次進出監獄服刑,甚至因販賣毒品,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依在監在押簡列表所示,A03自87年10月20日至99年12月28日均在監。核與A06抗辯對A03無印象、A03未盡扶養責任等情相符。綜上,足認A06主張父母離婚時其仍為嬰兒,自此沒有和A03聯繫,A03從未有照顧或支付A06任何生活、教育費用,確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的情事甚明。
㈢、本院審酌A03自A06未滿一歲就沒有照顧A06,且未支付扶養費,在A06的成長過程中嚴重缺席,致其難以培養對於父親的關愛與思念,除具有血緣關係外,互動幾與陌生人無異。是以,A03對A06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已足認定,如由A06負擔扶養A03之義務,顯失公平,故其等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請求免除對A03之扶養義務,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㈣、本件A03對A06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經本院准許免除A06對A03之扶養義務,已如前述,則就其餘爭點:A06應給付多少的扶養費部分,無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A03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之規定,請求A06給付扶養費,因A06的扶養義務經本院審理認符合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而予免除,是A03的請求,並無理由;A06反請求免除扶養義務,為有理由,爰分別裁定如主文第1、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