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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家調裁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調裁字第37號聲 請 人 甲○○

乙○○上二人共同非訟代理人 馮瀗皜律師相 對 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均應予免除。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上開裁定確定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本件聲請人之主張,屬當事人不得處分事項,而兩造於民國115年6月29日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見本院卷第114至117、135頁),依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為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丁○○與相對人於73年3月19日離婚,聲請人甲○○由丁○○及外祖父母扶養長大,未曾見過相對人,自國中畢業後即以建教合作方式半工半讀;聲請人乙○○則由祖父母照顧,鮮少見到相對人,相對人亦不曾給付扶養費,乙○○自國小起就須自行打工,幸高中時由丁○○帶回照顧,才能生活下去,相對人自聲請人年幼時起從未關心過問,亦未給付扶養費,未盡到為人父親扶養子女之義務,聲請人分由母親、外祖父母及祖父母扶養成年,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聲請人之義務且情節重大,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之規定,請求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並聲請如主文所示等語。

三、相對人則以:同意聲請人的請求,爰合意聲請法院裁定如聲請人之聲請等語。

四、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規定。經查:

(一)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親,聲請人主張之前述事實,經相對人於調解時表示同意聲請人之請求,並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5份、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嘉義縣社會局函文1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兩造之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查詢結果財產、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料查詢結果、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證,另依職權向鹿草鄉農會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嘉義郵局調取相對人之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在卷可為參考(見本院卷第51至70、99、127、143至153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足信為真正。

(二)聲請人之母親丁○○結證略以:我和相對人在甲○○還小時就沒有住在一起,我去外面找工作,我搬離後,相對人沒有主動給我們錢,就算跟相對人要也只是給幾千元,相對人還有跟我娘家借錢;乙○○留在祖父家,因為祖父說要男生,我等不知道幾年才去告離婚,判離婚後,我本來要帶乙○○走,但祖父不同意,我一直到乙○○國中二年級時才從乙○○的嬸婆那知道相對人沒有支付生活費,所以我在乙○○國中時存錢到其帳戶,國中畢業才把乙○○接過來,我都不知道乙○○之前過得很不好;我和相對人結婚後,相對人是開怪手的,但是相對人都沒有給我錢,要時也只是給二千元;我帶甲○○離開後,我不知道相對人有無跟乙○○一起住,我把乙○○接回來後,乙○○跟我說之前的生活費、學費是祖父支付,我把聲請人都接走後,相對人沒有來看過或支付過生活費等語(見本院卷第110至113頁)。

(三)綜上,堪認相對人雖為聲請人之父親,然自聲請人年幼時起,未實際照顧扶養聲請人,聲請人自幼分別由其母親、外祖父母及祖父母照顧扶養長大,足認相對人在聲請人之成長過程中,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若仍由聲請人負擔扶養相對人之責,顯失公平。依前述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免除其等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依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2項準用第104條第3項、第33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兩造均已捨棄抗告權而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裁判案由:免除扶養義務
裁判日期:2026-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