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調字第146號聲 請 人 蔡明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明燕、蔡明志、蔡政宏間就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項、第2項前段與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固具狀聲請調解,然依聲請人所提「家事聲請調解狀」,本院尚無從認定被繼承人蔡金聰所遺之遺產範圍及繼承人人數,因而無法據以計算調解聲請費。準此,為使本院核定調解聲請費及確認全體繼承人之年籍資料,並釐清被繼承人蔡金聰所遺遺產之內容細項,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如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一)被繼承人蔡金聰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蔡金聰之全部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代位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辦妥繼承登記之系爭不動產(即被繼承人蔡金聰名下所有房地)之最新全部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或陳明不能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由繼承人之一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原因及證據資料。
(四)被繼承人蔡金聰之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
(五)被繼承人蔡金聰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所載之房屋(即嘉義縣○○鎮○○里00鄰○○路00巷00號)之稅籍資料或稅籍證明書。
(六)聲請人應於查得被繼承人蔡金聰之全部繼承人後,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補正適格之當事人後,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