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家非調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非調字第16號聲 請 人 A01

A02相 對 人 A0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之戶籍設於「新北市○○區○○里0鄰○○○路○段000號6樓(新北○○○○○○○○)」,現則安置位於新北市汐止區之新北市私立○○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稽,是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既設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現亦實際居住於該轄區,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自應由該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