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非調字第101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相對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扶養請求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住所地位於臺南市,本件應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將本件移送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審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戶籍雖設於嘉義市,但現在實際住所地為「臺南市○○區○○里00000號」,且同意移轉管轄,此有本院115年5月28日之訊問筆錄1份在卷可稽,是受扶養權利人即聲請人既住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轄區,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自應由該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相對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