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非調字第285號聲 請 人 甲○○ (現於高雄戒治所強制戒治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之10日內,補正本件應受裁判事項之聲明暨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5款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復有明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又因財產權關係為非訟事件聲請者,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第26條第1項規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徵收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且聲請人未提出具體之訴之聲明,僅於書狀中記載:母親乙○○前將一棟房屋過戶給相對人丙○○,相對人丙○○拿去貸款新臺幣160萬元,但並未花費任何費用在醫療及看照母親上,已違中華倫理道德,涉民法遺棄撫養罪等語,未依上開規定具體表明應受裁判事項之聲明,且未具體表明請求權基礎,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爰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主文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又親屬間之扶養請求權,在實體法上為一身專屬之權利,僅受扶養權利者得行使之,如兩造之母親自認有受扶養之必要,應由其本人提出聲請,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李佳惠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