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家非調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非調字第36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2、A04、A03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以聲請人請求之每月所需扶養費金額各新臺幣(下同)6,500元,而其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依據內政部統計處公布之113年國人平均餘命表所示,其平均餘命為15.82年,因其平均餘命逾10年,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故本件聲請標的價額為234萬元(計算式:6500×3×12×10=2,340,000)。是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