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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抗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14號抗 告 人 許文章相 對 人 吳柏龍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8日本院114年度司拍字第20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因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而確定。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第5款、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所明定。又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法院僅須形式上審查其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是否具備即為已足,至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等實體上爭執,即無權予以審究。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係遭詐騙機房「張忠謀」、「夏思敏」等帳號詐騙,並勸誘相對人向禾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陳福祥地政士設定本件抵押權,此情業經抗告人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具狀陳報如該日書狀並早已報案,原審裁定未考量現今詐騙犯罪猖獗之特殊性,且正聲請透由法院取得詐欺犯罪所得,原裁定准許相對人之聲請,實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於原審以抗告人於114年4月28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其向相對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4年7月23日,並依法登記在案,因相對人持有抗告人簽發之本票1紙、票面金額為5,000,000元,詎到期後向抗告人提示付款,抗告人迄今尚積欠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台灣澎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50號裁定、抵押權借款借據本票影本、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原審依相對人提出之上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相對人主張前開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乙情,足堪認定,是原審據此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合。抗告意旨以前揭情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核屬對於實體權利存否之爭執,並非本件裁定程序所得審究,依首開說明,自應就其爭執之實體事項,另行起訴,以資解決。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又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業經駁回在案,依上開法條規定,本院應予確定程序費用額。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除繳納抗告費1,500元外,未有其餘程序費用之支出,是本件應由抗告人負擔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1,500元。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陳寶貴

法 官陳盈螢

法 官葉南君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兆琛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200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大林鎮 下埤頭 下埤頭 367-9 138.00 全部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200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 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第 三 層 第 四 層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 積 面 積 單 位 001 224 嘉義縣○○鎮○○里○○○路000號 嘉義縣○○鎮○○○段○○○○段00000地號 店舖、住宅,鋼筋混凝土造,4層 63.52 55.49 55.49 55.49 229.99 ㈠二層 ㈡三層 ㈢四層 ㈠16.20㈡17.11㈢10.83 平 方 公 尺 全 部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