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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抗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48號抗 告 人 緁宇工程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珮緁相 對 人 黃偉傑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8日本院115年度司票字第99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所持有如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其「票面金額」欄雖記載為「新臺幣100萬元」,惟該本票上竟又明確加註「本金75萬元,利息25萬元」等字樣(下稱系爭註記),該等註記已使系爭本票自外觀形式上觀察,無法確認最終確切應支付之單一金額究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或75萬元,而使本票喪失文義之明確性,顯不符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無條件擔任支付一定之金額」之絕對法定應記載事項,依同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系爭本票應屬自始無效,爰依法提起抗告,請鈞院撤銷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之聲請等語。

(二)並聲明:

1、原裁定廢棄。

2、相對人之聲請駁回。

3、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相對人則以:

(一)系爭本票為抗告人親自簽發、票面金額、系爭註記亦為抗告人所親自書寫,系爭本票已於票面金額欄明確記載「新臺幣壹佰萬元整」,其金額之記載自屬明確,另系爭本票所註記之「本金750,000元,利息250,000元」數額加總後,確與票面大寫金額「壹佰萬元」相符,並無抗告人所稱無法確認單一金額之瑕疵。

(二)又系爭本票下之「本金750,000元,利息250,000元」,並未附加任何限制付款之條件,亦未刪除或更改票面上「無條件擔保支付」之法定文字,縱認其非屬票據法規定之事項,亦僅生「不生票據上效力」之結果,並不導致本票整體無效。

(三)另相對人雖僅就其中本金75萬元部分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此乃票據權利人行使權利範圍之縮減,並非票據金額不確定。爰請求法院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等語。

(四)並聲明:

1、抗告駁回。

2、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三、按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四、無條件擔任支付。五、發票地。六、發票年、月、日。七、付款地。八、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票據法第11條第1項本文、第12條亦有明定。是票據上應記載事項,可區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及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其中關於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一定之金額、無條件擔任支付及發票年、月、日等記載,屬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有欠缺,依同法第11條第1項本文規定,即屬無效。又若於票據背面記載票據法上未規定之文字,而與票據之權利義務毫無關係者,並未對票據之流通方式為任何限制,即未違反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4款「無條件擔任支付」之規定,則所加註文字,依同法第12條規定,應認係票據法規定以外之記載,僅該項文字不生票據上效力(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9號會議結論)。

四、經查,相對人提出之系爭本票已載明本票、金額、無條件擔保支付、發票日、免除拒絕證書等事項,並由抗告人簽章於發票人處,已具備本票之形式要件。另系爭本票雖有系爭註記,惟此目的僅在說明系爭本票票面金額之組成可分為本金及利息二部分,屬於兩造就「原因關係」所為之約定,亦無變更無條件擔任支付之意思,即無違反票據法無條件擔任支付之性質,依票據法第12條規定僅屬記載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而不生票據上之效力。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按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為1,5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證,爰依法一併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為1,500元,應由抗告人負擔,爰裁定如主文。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美利

法 官 黃茂宏法 官 謝其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彥廷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16%計算 115年度抗字第4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備考 001 115年1月9日 1,000,000元 750,000元 115年2月28日 115年2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