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50號抗 告 人 馬永良相 對 人 黃素慧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4日本院嘉義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所為之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1076號)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壹、抗告意旨略以:附表所示之本票,其時效效力有疑義,將提起確認之訴,原裁定顯有違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
貳、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次按本票執票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度台抗字第714號、57年度台抗字第76號判決均同此見解)。又關於本票追索權之消滅時效抗辯,有認屬形式要件,法院於非訟程序中應審查者;然亦有此認屬實體法律關係存否之抗辯,非屬法院所得審究之事項,法院於非訟程序中不得審酌,應予裁定駁回者;本院認因非訟事件之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且當事人間可能有民法第129條所規定消滅時效中斷事由之攻防,此既屬實體事項又涉及消滅時效有無完成之本案爭議,顯非形式審查即可斷定,故本票消滅時效抗辯自非法院於非訟程序中所得審究之事項。查:
一、相對人所主張其執有抗告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後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已據其提出前開本票為證,原裁定予以准許,即無不合。
二、而相對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對發票人即抗告人之財產強制執行,其性質係屬非訟事件,故法院依法僅就前開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然抗告人之前開主張核屬實體事項之爭執,依前開說明,自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究。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叁、復按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
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非訟事件程序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應引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以為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規定之依據,自可直接引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無須再引用同法第95條(司法院72年1月23日72廳民三字第0030號函、88年1月25日88院台廳民一字第770號函均同此見解)。查本件抗告費用數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證,爰依前開規定確定本件抗告費用額為1,500元,應由抗告人負擔。
肆、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中如
法 官 呂仲玉法 官 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經本院許可後紿可再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明蓉本票附表: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提示日) 001 107年1月15日 70,000元 未記載 107年1月15日 CH637274 002 107年1月18日 280,000元 未記載 107年1月18日 CH637275 003 107年3月1日 35,000元 未記載 107年3月1日 CH259478 004 107年3月12日 495,000元 未記載 107年3月12日 CH259479 005 107年4月16日 122,700元 未記載 107年4月16日 CH259480 006 107年4月18日 65,000元 未記載 107年4月18日 CH259481 007 107年5月13日 130,000元 未記載 107年5月13日 CH259482 008 107年5月28日 50,000元 未記載 107年5月28日 CH259483 009 107年6月10日 60,000元 未記載 107年6月10日 CH259484 010 107年6月14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07年6月14日 CH259485 011 107年6月29日 50,000元 未記載 107年6月29日 CH259486 012 107年7月17日 55,000元 未記載 107年7月17日 CH259488 013 107年7月11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07年7月11日 CH259487 014 107年8月28日 120,000元 未記載 107年8月28日 CH259489 015 107年9月17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07年9月17日 CH259490 016 107年11月25日 310,000元 未記載 107年11月25日 CH259491 017 111年6月1日 70,000元 未記載 111年6月1日 CH711534 018 107年12月5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07年12月5日 CH259492 019 111年6月1日 6,0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6月1日 CH711532 020 111年6月1日 80,000元 未記載 111年6月1日 CH711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