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救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11號聲 請 人 王瀞瑩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5年度國字第4號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參諸上開法條規定立法理由,訴訟救助係為避免當事人因支出訴訟費用致生活陷於困窘,甚而放棄使用訴訟制度,故許其聲請救助,以保護當事人權利之制度,是得聲請訴訟救助者應限訴訟之當事人,且有救助必要為要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15年度國字第4號國家賠償事件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聲請人並非上開訴訟之當事人,並無就該訴訟支出訴訟費用而有需予救助之必要,其就他人間之訴訟聲請訴訟救助,並非適格當事人,其聲請為不合法,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