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42號聲 請 人 林祝芬相 對 人 佳暘人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淑茵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按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故聲請人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有明定。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診斷證明書、收據為證,復經調取本院115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8號卷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係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且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則聲請人前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