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48號聲 請 人 劉明春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29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3人×10份×43元-1,00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債權資料:㈠請就積欠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兩筆債權)及裕融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保證債務)之債務,提出相關債權證明資料(需包含債務種類、何時借款、借款金額、擔任何人之保證人、分期期數、現欠餘額等原始借款資料,且需陳報【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即每期需還款金額】)。
㈡請就積欠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機車貸款15萬元之
債務,說明該筆車貸係以何人之何車輛(車號)為擔保借貸?該用以擔保之車輛目前現況為何?是否遭拖回抵償。
㈢就積欠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保證債務)之債務,說明系
擔任何人之保證人?主債務人是否有違約未清償而向聲請人催繳之情形?所積欠之債務是否為車貸?若是車貸,則係以何人之何車輛(車號)為擔保借貸?該用以擔保之車輛目前現況為何?是否遭拖回抵償。
三、提出資料:㈠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㈡勞保(就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㈢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申請之113、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收入(含定期補助)狀況:㈠陳報聲請人從事何工作?任何何處?每月薪資收入之數額大
約為何?並提出聲請人目前任職單位之在職證明書,及每月收入之入帳證明(薪資單或薪資明細、薪資袋等有詳細記載收入各筆細項之資料)。
㈡陳報是否有其他年金、定期之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
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如:低收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五、財產方面:㈠提出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名下若有不
動產(土地、房屋、田賦等),應提出該不動產之土地或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房屋稅籍證明等。
㈡提出登記於聲請人名下之所有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含車牌
號碼000-000號車輛,及其他未登載於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但登記於聲請人名下之全部車輛),並陳報各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為何(向車行或至網路二手車輛買賣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
㈢陳報聲請人目前名下存款餘額約略為何?並提出聲請人於郵
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商業保險部分:㈠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㈡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為要保人
並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與【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如批注單、保險契約一覽表、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料,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請提出並陳報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即聲請人子女)及配偶以下資料::
㈠提出聲請人、聲請人子女與配偶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提出聲請人、聲請人子女與配偶最近一個月申請之113、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約略說明配偶經濟狀況(即每月收入數額、名下財產)。
㈢陳報聲請人子女名下所有財產之財產總額為何?並應提出聲
請人子女名下郵局、農漁會、合作社及全部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㈣聲請人子女是否有領取任何定期給付,含社福補助津貼(如:
低收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勞保或國民年金給付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包含入帳至配偶或子女帳戶,得領取與子女相關之兒少補助、育兒津貼、助學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