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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71號聲 請 人 洪燕汝代 理 人 劉家豪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3,73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11人×10份×43元-1,00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毀諾部分,請說明下列事項:㈠聲請人係於何時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協商內容為

何(需陳報期數、利率、期付款)?復於何時毀諾?共繳款幾期?並請提出債務協商相關資料。

㈡聲請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

㈢另陳報聲請人前與債權人成立協商與毀諾時,聲請人平均月

收入及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含扶養)之數額分別為若干,並請提出相關資料文件。

三、收入(含定期補助)狀況:㈠陳報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從事何種工作?每月收入數額

為何?(聲請人於114年度有○○○○及○○○○○○之收入,但僅提出○○○○115年1至3月份之薪資單,若同時有○○○○○○之收入,應一併提出薪資資料並陳報收入數額)㈡提出聲請人目前任職單位之在職證明書與每月薪資入帳資料

(提出自114年10月起迄114年12月、115年4月份迄今之薪資單或薪資明細、薪資袋等有詳細記載該筆收入之資料)。另除每月收入外,若有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加班費、全勤獎金等相關收入,亦應陳報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

㈢陳報是否有其他年金、定期之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

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如:低收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四、請提出登記於聲請人名下之所有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含車牌號碼000-0000、000-0000及其他未登載於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但登記於聲請人名下之全部車輛),並陳報各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為何(向車行或至網路二手車輛買賣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

五、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已提出之資料無庸重複提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商業保險部分:㈠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㈡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為要保人

並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與【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如批注單、保險契約一覽表、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料,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請提出並陳報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即聲請人子女)以下資料:

㈠聲請人子女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

省略)、及最近一個月申請之113、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㈡聲請人子女名下所有財產之財產總額為何?並應提出子女名

下郵局、農漁會、合作社及全部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㈢聲請人子女目前是否有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補助、

教育補助、殘障津貼)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包含由前配偶領取與子女相關之兒少補助、育兒津貼、助學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㈣陳報聲請人子女由聲請人負擔18,618元扶養費而未分擔之理

由為何?

八、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26-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