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76號聲請人即債 務 人 何榮華代 理 人 丁詠純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經 理 人 林建忠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何榮華自中華民國115年10月20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676,975元之無擔保債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而債務總金額則有676,975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5年6月15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80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13年度及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等資料佐參。經審核結果,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詳附表)。又查,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無從事營業活動,所負無擔保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聲請人亦無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因此,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表: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76號(債務人:何榮華)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80號) 否□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676,975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50,368元、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409,482元、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7,407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782元。以上金額,合計1,901,039元。 總金額合計:1,901,039元 ②未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無 4 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 10,000元(照顧雙親生活起居之報酬) 5 債務人每月費用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 在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5年度最低生活費用為15,515元的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範圍內。 扶養費用:無 【聲請人雖然有記載父、母親為依法受扶養之人,並記載扶養義務人有四人;惟聲請人並無主張支出扶養費】。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0元 存款:0元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否□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