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11號聲 請 人 蘇宗棋代 理 人 林堯順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1,5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人,另加計調解時陳報債權之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連同聲請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6人×10份×43元-1,00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毀諾部分,請陳報下列事項:㈠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86號於民國113年9
月12日調解成立,聲請人於調解成立後於何時毀諾?共繳款幾期?㈡聲請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
㈢陳報聲請人於113年「調解成立時」、「毀諾時」,聲請人平
均月收入及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含扶養)之數額分別為若干,有何變化(例如收入減少、支出增加等情形)?並請提出相關資料文件。
㈣聲請人遭和潤公司向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53032號強制執
行之執行內容為何?(扣薪或商業保險或財產執行)
三、債權人資料:㈠請就積欠各家「非金融機構」債權人即和潤、中租迪和、裕
富數位之債務(之商品分期、車貸、貸款),提出相關債權證明資料(需包含債務種類、何時借款、借款金額、分期期數、現欠餘額等原始借款資料,且需陳報【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即每期需還款金額】),若為車貸,應說明各筆車貸,係以何人之何車輛(車號)為擔保借貸?該用以擔保之車輛目前現況為何?是否遭拖回抵償。
㈡陳報和潤公司於調解時所陳報之擔保機車(車牌000-000號)為
何人所有?是否遭拖回抵償?㈢依調解時債權人陳報,聲請人除債權人清冊所載之4個債權人
外,另積欠「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債務(調解卷第67頁),應提出更正後之正確債權人清冊到院。
四、收入(含定期補助)狀況:㈠應就聲請人主張於「○○○○○」擔任農機維修員,提出在職證明或由該農機行出具之證明。
㈡應就聲請人所主張於「○○○○○」擔任農機維修員之每月收入40
,000元,提出每月收入入帳證明,或由「○○○○○」出具之薪資收入證明。並無無法提出由第三人出具之證明之情形,不得僅以收入切結書代之。
㈢陳報說明,聲請人任職於「○○○○○」擔任農機維修員,除每月
收入40,000元外,是否領有年終獎金、三節獎金或特休未休轉換工資等收入?若有,數額為何?並應提出相關入帳證明。
㈣除所陳收入外,是否有其他年金、定期保險給付、租金收入
、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如:低收補助、租屋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老年給付、敬老津貼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五、財產方面: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含0000-00號車輛,及其他未登載於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但為登記於聲請人名下之車輛),並陳報各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為何(應向車行或至網路二手車輛買賣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不應單以逾越資產耐用表年限5年即謂無財產價值)。
六、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已提出部分無庸再度提出,但應『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另就聲請人名下各筆證券、股票、基金陳報各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各該投資之現值。
七、商業保險部分:㈠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㈡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為要保人
並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與【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如批注單、保險契約一覽表、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料,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請提出並陳報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即聲請人3名子女)及配偶以下資料:
㈠聲請人最近一個月申請之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㈡聲請人配偶、3名子女最近一個月申請之113、114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㈢聲請人配偶每月收入數額為何?與聲請人之經濟狀況比例約
略為何?㈣聲請人3名子女是否有領取任何定期給付,含社福補助津貼(
如:低收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包含入帳至配偶或子女帳戶,得領取與子女相關之兒少補助、育兒津貼、助學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㈤陳報聲請人配偶、2名子女名下所有財產之財產總額為何?並
應提出聲請人配偶、2名子女名下郵局、農漁會、合作社及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更生方案每月欲清償之數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