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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20號聲 請 人 陳重佑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2,87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9人×10份×43元-1,000元=2,87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毀諾部分,請陳報下列事項:㈠提出聲請人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730號裁定認可之112年8月25日協商成立之協議書。

㈡陳報聲請人前經協商成立後於何時毀諾?共繳款幾期?㈢聲請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

即聲請人所陳「尚須負擔融資債務月付款項」分別為何債權人之債務、每月需繳款數額?月付總額合計為何?㈣陳報聲請人於112年「成立協商時」、「毀諾時」,聲請人平

均月收入及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含扶養)之數額分別為若干,有何變化(例如收入減少、支出增加等情形)?並請提出相關資料文件。

三、債權人資料:請就積欠各家「非金融機構」債權人即和潤、合迪、創鉅有限合夥、裕富數位之債務(之商品分期、車貸、貸款),提出相關債權證明資料(需包含債務種類、何時借款、借款金額、分期期數、現欠餘額等原始借款資料,且需陳報【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即每期需還款金額】),若為車貸,應說明各筆車貸,係以何人之何車輛(車號)為擔保借貸?該用以擔保之車輛目前現況為何?是否遭拖回抵償。

四、收入(含定期補助)狀況:㈠詳細說明聲請人所陳每月收入77,611元係指從事何工作之收

入(任職○○○○擔任水泥車司機之薪資收入?抑或包含水泥剩料買賣之收入?)請列明「每月」於○○○○擔任水泥車司機、水泥剩料買賣之收入,其數額分別為何?每月收入「總額」為何?㈡應提出聲請人任職於○○○○擔任水泥車司機之在職證明書,並

提出115年2月後迄今之薪資收入?並說明除薪資明細表上所載薪資外,是否領有年終獎金、三節獎金或特休未休轉換工資等收入?若有,數額為何?並應提出相關入帳證明。

㈢就聲請人領取兒子富邦醫療險理賠金共68,746元(證物18)

及所陳買賣水泥剩料每月營業額121,606元(證物18),於證物18之國泰世華交易明細上,以螢光筆分別清楚標注出各筆理賠金、營業額等。

㈣除所陳收入(擔任司機收入、水泥剩料買賣收入等)外,是

否有其他年金、定期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如:低收補助、租屋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老年給付、敬老津貼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五、財產方面: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含000-0000號車輛,及其他未登載於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但為登記於聲請人名下之車輛),並陳報各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為何(向車行或至網路二手車輛買賣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

六、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已提出部分無庸再度提出,但應『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另就聲請人名下各筆證券、股票、基金陳報各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各該投資之現值。

七、商業保險部分:㈠就聲請人所投保富邦人壽之全部商業保險,提出可資所投保

之保單商品與保單價值證明之文件(如批注單、保險契約一覽表、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勿提出整份保險單契約書】)、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料,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㈡就聲請人所陳以長子為被保險人所投保之富邦人壽福氣久久

失能照護終身壽險,陳報除所領取之醫療理賠金68746元外,是否另領取按月或按固定期間而定期給付之保險金或其他保險給付,若有,領取之保險金數額分別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資料與證明。

八、請提出並陳報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即聲請人配偶、2名子女)以下資料:

㈠聲請人配偶、2名子女最近一個月申請之113、114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㈡聲請人配偶是否完全無法外出工作而無任何收入(如家庭代

工等收入)?若仍有工作收入,每月收入數額約略為何?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說明。

㈢聲請人配偶之勞保(職保、災保、就保等)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

㈣依聲請人所提身障證明(證物3),係長子之身障證明,則所

領取之身障補助3,000元係長子或次子之身障補助?並應提出相關入帳證明。

㈤提出聲請人所領取育兒津貼7,000元之入帳證明。另說明,除

前述身障補助與育兒津貼外,是否有領取其他任何定期給付,含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包含入帳至配偶或子女帳戶,得領取與子女相關之兒少補助、育兒津貼、助學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㈥陳報聲請人配偶、2名子女名下所有財產之財產總額為何?並

應提出聲請人配偶、2名子女名下郵局、農漁會、合作社及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更生方案每月欲清償之數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2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