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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21號聲請人即債 務 人 趙家吟相對人即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趙家吟自中華民國115年9月11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有新臺幣(下同)840,000元之無擔保債務。聲請人因消費借貸,對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債務。聲請人無資產,債務總金額則有840,000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12年度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等資料佐參。經審核結果,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詳附表)。又查,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無從事營業活動,所負之無擔保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聲請人也沒有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因此,聲請人聲請更生,乃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表: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21號(債務人:趙家吟)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 否■ 債權人非屬金融機構,得不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840,000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無 總金額合計:840,000元 ②未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債務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記載數額計算,即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0,000元。 4 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 28,000元(餐飲業臨時工) 5 債務人每月費用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 在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5年度最低生活費為15,515元的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範圍。 扶養費用:8,000元 未成年子女:1名 扶養義務人:二人 【聲請人長女於000年0月出生;聲請人每月支出扶養子女生活費用為8,000元】。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200,074元 ①存款:74元【聲請人提出切結書,說明郵局存簿曾經存入1,040,000元,該筆金額係好友因怕老公知道而借用聲請人的郵局存簿存入】。 ②汽車:車牌號碼000-0000汽車,於西元2018年出廠,車齡大約8年,在中古車市場價值約200,000元;惟聲請人陳稱該車輛已經被扣押(拖走了)。另車牌號碼0000-00汽車,於西元2007年出廠,車齡已逾19年,殘值已甚微,故不列入於債務人財產總額範圍內。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否□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26-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