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35號聲 請 人 李怡蓁代 理 人 陳奕璇律師(法扶律師)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代 理 人 游豐維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代 理 人 黃良俊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喬湘秦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代 理 人 陳正欽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代 理 人 許添棟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蓋債務人負債總額若過大,其因更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此對債權人造成之不利益過鉅。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益可見其債務關係繁雜,亦不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自有限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無擔保債務共計5,620,865元,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因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且聲請人於5年內均從事自營行動美甲師之小額營業活動,並對已屆清償期債務實有不能清償之情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雖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112至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國民年金保險費繳款單、勞保(就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收入切結書、執行命令、郵局存摺節影本、台灣人壽保單資料一覽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暨查詢結果表等為證,然經本院通知各債權人陳報債權金額,聲請人所積欠之各筆債務合計共12,935,906元(各債權人陳報數額如附表),其中積欠之本金加計利息總額已高達12,695,079元(已陳報之債權扣除違約金與程序、訴訟費用後之本金與利息合計12,134,652元,再加計未陳報債權之滙誠第二資產公司:560,427元),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顯已逾1200萬元。依上開說明,因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已逾1200萬元,核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更生聲請之要件不符,依其情形尚非可以補正之事項,依法應逕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雪鈴附表:
已陳報債務數額之債權人: 總金額合計: 1、良京實業公司:1,869,688元。 (違約金1,200、督促費500元) 2、遠東商銀:747,776元。 (違約金1,402元) 3、滙豐銀行:1,424,594元。 (違約金1,500元) 4、富邦資產公司:1,412,296元。 (違約金32,376元、督促程序費1,000元與500元、強制執行費2,542元) 5、台北富邦銀行:1,175,013元。 (違約金130,965元、訴訟費3958元) 6、星展銀行:286,148元。 7、新光銀行:510,786元。 (原新光行銷債務,訴訟費2,990元) 8、勞保局:133,546元(國民年金)。 9、元大國際資產公司:1,392,058元。 10、台新銀行:1,736,085元。 (違約金1,087元與21,222元、其他費用510元與245元) 11、玉山銀行:922,975元。 (違約金34,050元、訴訟費2,570元) 12、國泰世華銀行:764,514元。 (程序費用2,455元) 13、金額合計12,375,479元。 (應扣違約金與程序費用共241,072元) 13、金額合計12,375,479元(扣除違約金與程序、訴訟費用後之本金與利息合計12,134,652元) 已陳報之債權扣除違約金與程序、訴訟費用後之本金與利息合計12,134,652元,再加計未陳報債權之滙誠第二資產公司:560,427元,債務總額共12,695,079元。 未陳報之債權人:(依債權人清冊)滙誠第二資產公司:560,4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