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37號聲請人即債 務 人 陳怡蓉相對人即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代 理 人 郭至平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經 理 人 林建忠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經 理 人 吳佳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陳怡蓉自中華民國115年9月22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2,095,913元之無擔保債務。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而債務總金額則有2,095,913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5年4月16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24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11年度至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等資料佐參。經審核結果,聲請人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詳附表)。又查,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無從事營業活動,所負無擔保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聲請人亦無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因此,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表: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37號(債務人:陳怡蓉)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24號) 否□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2,095,913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410,544元、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33,711元、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08,683元、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69,910元、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967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23,836元、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423,249元。以上金額,合計2,473,900元。 總金額合計:2,572,247元 ②未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債務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之記載數額計算,即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347元。 4 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 29,500元(公司門市銷售人員) 5 債務人每月費用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 在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5年度最低生活費為15,515元的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範圍。 扶養費用:0元 ①聲請人雖主張扶養母親每月6,000元;惟未提出聲請人母親的所得資料及財產清單 ,無法證明聲請人母親必須要受聲請人扶養,故此部分費用之主張不予核列。 ②聲請人雖主張扶養次子每月支出扶養費用3,000元;惟聲請人次男於00年0月出生,現在已成年,故此部分費用之主張不予核列。 房租:0元 聲請人所提出之租賃契約書, 房屋並非係由聲請人承租,故 聲請人主張房的租費用部分,不予核列。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488,596元 ①存款:596元。 ②保單解約金: 聲請人於108年購買中華郵政10年常春壽險,每月繳納保險費2,644元,迄至115年3月1日止,已繳交保費總額共195,215元。聲請人陳報因保單已經借款70,200元,目前幾乎已無保單的價值,故暫時不列入於聲請人財產總額範圍內。 ③汽車:488,000元 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西元2015年出廠,依聲請人提出8891中古車網站資料,估計同款及同年份出廠車輛 目前價值大約488,000元。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否□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