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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聲請人即債 務 人 許榮勝(原姓名:許祐豪)代 理 人 曾錦源律師(法扶律師)複代理人 蕭銘智相對人即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代 理 人 莊翠華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無債權】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許榮勝自中華民國115年3月31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3,032,927元之無擔保債務。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總資產為80,000元即車齡15年汽車一輛,而債務總金額則有3,032,927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前於民國115年1月5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12年度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等資料佐參。經審核結果,聲請人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詳附表)。又查,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無從事營業活動,所負無擔保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聲請人亦無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因此,聲請人聲請更生,乃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恬安附表: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債務人:許榮勝)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號) 否□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3,032,927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58,650元(包含有擔保債權71,550元及無擔保債權287,100元)、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175,880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5,085元、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70,405元、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86,147元(有擔保債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65,375元、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25,139元。以上金額,合計3,416,681元。 總金額合計:3,416,681元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於115年3月2日函文中陳報其對於債務人並無債權,該債權實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聲請人已聲請將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更正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並將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部分,予以刪除。 ②未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無 4 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 17,000元(飲料店計時員工) 另每月領取兩筆育兒津貼 ,合計13,000元。 5 債務人每月費用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 在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5年度最低生活費用為15,515元的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範圍內 。 扶養費用:10,000元 未成年子女:3名(長女000年0月出生,每個月扶養費4,000元;長男000年0月出生,每個月扶養費3,000元;次男000年0月出生 ,每月扶養費3,000元)。 扶養義務人:二人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135,031元 ①存款:31元。 ②汽車:80,000元。 【車牌號碼000-0000汽車 ,三陽西元2011年出廠。聲請人以該車輛向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汽車貸款,現存債權額為71,550元;聲請人陳報該汽車目前價值為8萬元】。 ③機車:55,000元。 【車牌號碼000-0000機車 ,山葉西元2022年出廠。 聲請人以該車輛向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現存債權額為86,147元。根據目前資訊,山葉西元2022年155cc中古車平均價格約為55,000元。惟具體價格可能會因市場需求、車輛里程和車輛的狀況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否□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