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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10號聲 請 人 邱國楹代 理 人 陳柏達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72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3人,連同債務人,合計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4人×10份×43元-1,000元=72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毀諾部分,請說明下列事項:㈠聲請人係於何時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協商內容為

何(需陳報期數、利率、期付款數額)?復於何時毀諾?共繳款幾期?並請提出債務協商相關資料。㈡另陳報聲請人前與債權人「成立協商時」與「毀諾時」,聲

請人平均月收入及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含扶養)之數額分別為若干,並請提出相關資料文件。

㈢聲請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

㈣就上開㈠、㈡之事項,本院不接受聲請人以「協商資料已遺失

而無法提供」回覆。蓋縱使資料遺失,聲請人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銀行聲請相關協商資料,以供本院審酌當時協商成立條件(每月還款數額)、清償期數、毀諾時之收入支出是否變動。此與本院審酌本件是否准予更生甚為攸關,聲請人既前曾毀諾,則再次向法院聲請更生,自應本於最大誠意配合提出與本件是否准予更生之相關資料,倘聲請人不盡協力義務而逕回覆資料遺失無法提供云云,本院即認聲請人毫無清理債務之最大誠意,不會再次通知聲請人補正。

㈤就上開㈢之事項,聲請人勿僅片面回覆「聲請人收入減少,致

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聲請人遭遇...而無法工作,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云云,而未提出任何相關佐證聲請人陳述內容之證據。例如,若主張收入自某時起減少,即應自行提出自減少收入時起迄毀諾時止之每月薪資單加以佐證;若主張遭遇某種狀況致無法工作,亦應提出所指該狀況之證據,以及指明「因該狀致導致無法工作或收入減少之關聯性」,本院方能審酌毀諾是否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倘聲請人於毀諾後再次聲請更生,仍對本院所詢與更生准否之攸關事項逕以空泛、空洞之內容回覆,本院即認聲請人毫無清理債務之最大誠意,不會再次通知聲請人補正。

三、收入(含定期補助)狀況:㈠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113、114年度所得總額

分別為140,000元、150,000元,與綜合所得稅之數字不符,亦與投保薪資數額不符,且聲請人於自行書寫之收入切結書(本院卷第25頁)記載每月薪資為29,500元,故應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薪資之數額。

㈡提出「每月實際薪資數額」之證明(包含薪資單、薪資袋、

公司出具之薪資明細表等)【聲請人應誠實暨覈實申報目前每月實際薪資數額】。

㈢陳報聲請人是否有其他年金(勞保、國民年金等)、定期之

商業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或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四、請提出登記於聲請人名下之所有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含未登載於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但登記於聲請人名下之全部車輛),並陳報各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為何(向車行或至網路二手車輛買賣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

五、存款、股票證券等:㈠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

㈡如有股票、投資等,應提出證券存摺,並陳報名下股票或證

券之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商業保險部分:㈠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㈡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為要保人

,並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與【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如批注單、保險契約一覽表、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料,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請提出並陳報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以下資料:㈠聲請人與聲請人母親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聲請人母親最近一個月申請之113、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㈢陳報聲請人母親是否尚具有工作能力(若已逾法定退休年齡

,若名下有農地,亦可能有務農或零工收入),若有,每月收入數額為何?若已喪失工作能力,應陳報說明並提出相關資料證明有受扶養之必要。

㈣提出聲請人母親之勞保(職保、災保、就保、老年職保等)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並陳報聲請人母親是否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含一次性給付或定期給付)及勞保退休金等?若有,數額分別為何?若未投保勞保,但有投保農保、漁保、國民年金或購買商業保險等其他保險,應陳報是否領取農保、漁保、國民年金或商業保險之定期性給付?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若均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㈤聲請人母親是否有領取任何定期給付,含社會福利補助或津

貼(如:低收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勞保或國民年金老年給付、敬老津貼、老農津貼等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㈥陳報聲請人母親名下所有財產之財產總額為何(包含動產、

不動產、存款、投資、商業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等)?並應提出聲請人母親名下郵局、農漁會、合作社及全部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㈦陳報聲請人母親之扶養義務人分別為何人?其經濟狀況約略

為何?如何分擔扶養費?若未分擔,未分擔之理由為何?扶養費每月6,206元之計算式為何?

八、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九、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每月可提出於更生方案清償之金額為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中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雪鈴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