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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聲 請 人 徐于涵即徐叁妹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29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3人×10份×43元-1,00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債權人:依聲請人於調解程序中所稱,另積欠私人口頭上之款項,則聲請人應尚有其他債權人,並未列載於債權人清冊上,應就所積欠之「全部債務」依債權人清冊格式,提出正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到院。

三、收入(含定期補助)狀況:㈠依聲請人於調解程序中所稱,目前在○○○○擔任清潔工、下午

在○○○擔任清潔工作,○○○○○○有限公司就○○○○部分每月給薪資3萬元、就○○○部分給15,295元,則每月薪資收入高達45,295元,應提出相關入帳證明(如薪資單、薪資明細等足以彰顯每月收入細項之詳細資料)。

㈡依聲請人於調解程序中所稱,目前肩膀拉傷無法持續工作,

所指為何?係已喪失工作能力而無法為任何工作之意?抑或僅短暫須休養無法工作?若已達減損聲請人工作能力之情,則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數額為何?並應提出經鑑定減損工作能力及目前每月收入數額之相關證明資料。

㈢陳報是否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

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如:低收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四、請提出登記於聲請人名下所有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含微型電動二輪車,與其他未登載於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全部車輛),並陳報各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為何(向車行或至網路二手車輛買賣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

五、請就郵局存摺中,於114年1月10日、114年2月10日、114年3月10日、114年5月10日之摘要,均有記載為「委發款項」各2筆之入帳資料(本院消債調卷第45、47頁),說明陳報為何種入帳?是否為薪資收入?

六、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商業保險部分:㈠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㈡提出名下國泰任受鍾意呵護重大傷病之保險資料(如批注單

、保險契約一覽表、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及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料)。如有以該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

㈢請陳報聲請人除前述國泰人壽保險外,有無投保其他任何商

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為要保人並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與【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如批注單、保險契約一覽表、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料,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依聲請人於調解時所稱擔任清潔工之每月收入合計約45,295元,扣除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最低生活費之1.2倍數額後每月有26,677元可清償債務,以聲請人僅積欠兩家金融機構債務約65萬元,有何不能清償之虞或不能清償之情事?)?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