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聲 請 人 張家彰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4,16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12人×10份×43元-1,00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債權人資料:㈠請就積欠「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提出相關債權
證明資料(需包含何時借款、借款金額、現欠餘額等原始借款資料,且需陳報【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即每期需還款金額】),並說明用以擔保之車輛(車號00-0000號汽車)目前現況為何?是否遭拖回抵償。
㈡請就積欠「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提出相關債權
證明資料(需包含何時借款、借款金額、現欠餘額等原始借款資料,並說明所積欠之債權人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或「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另需陳報【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即每期需還款金額】),並說明是係以何人之「000-000號車輛」為擔保借貸之車貸債權?該擔保車輛目前現況為何?是否遭拖回抵償。
㈢請就積欠「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提出相關
債權證明資料(需包含何時借款、借款金額、現欠餘額等原始借款資料,且需陳報【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即每期需還款金額】)。
三、毀諾部分,請陳報下列事項:㈠陳報聲請人係於何時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協商內
容為何(需陳報期數、利率、期付款)?復於何時毀諾?共繳款幾期?並請提出債務協商相關資料(協議書等)。
㈡聲請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
㈢另陳報聲請人前與債權人成立協商、與毀諾時,聲請人平均
月收入及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含扶養)之數額分別為若干,有何變化(例如收入減少、支出增加等情形)?並請提出相關資料文件。
四、收入(含定期補助)狀況:請陳報除所陳領取之退休所得共42,728元外,是否有其他年金、定期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如:低收補助、租屋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老年給付、敬老津貼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五、財產方面:㈠提出聲請人名下土地、田賦共10筆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並陳報聲請人就該公同共有土地與田賦之應繼分(即應陳報應繼分或提出繼承系統表說明)分別為何?應繼分價值為何?(應依應繼分計算價值)。
㈡陳報說明,以聲請人名下土地與田賦價值共約7,848,198元(
非公同共有之土地價值依公告現值計算為1,567,023元),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
㈢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含00-0000,及
其他未登載於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但為登記於聲請人名下之車輛),並陳報各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為何(向車行或至網路二手車輛買賣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
㈣依聲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聲請人於112、
113年度均有利息所得10餘萬元,請陳報該利息所得為之所得來源為何?是否為存款利息?若為存款,則換算有高額存款,應提出該高額存款之相關資料,若已無餘額,應陳報該存款流向為何?
六、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已提出部分無庸再度提出,但應『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另就聲請人名下各筆證券、股票、基金陳報各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各該投資之現值。
七、商業保險部分:㈠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㈡就聲請人所投保之富邦人壽金平安保本終身保險陳報由保險
公司出具之【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現存保單借款餘額證明】,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如批注單、保險契約一覽表、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借款餘額證明、或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
㈢陳報聲請人除上開富邦人壽保險外,有無投保其他任何商業
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為要保人並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與【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如批注單、保險契約一覽表、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料,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更生方案每月欲清償之數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