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王麗惠代 理 人 張育瑋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6日以裁定通知聲請人補正資料,惟聲請人逾期仍有部分資料未補正,且於115年4月1日具狀增加成年子女王○○扶養費之支出,亦未提出其扶養之子女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審酌。聲請人應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卿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明蓉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人母親及子女王○○之戶籍謄本、財產狀況(最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僅陳報其母親無財產所得,未提出任何資料供參】。
二、聲請人陳報母親領有老人年金,未陳報每月領取金額,亦未提出相關資料,請補正說明之。
三、聲請人陳報需扶養就學中之成年子女王○○,請提出就學證明,並陳報其子女是否有工作收入及領有社福補助津貼,如有,每月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