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羅健誌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卿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明蓉附表:
一、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1,15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5人×10份×43元-1,000元=1,15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收入、財產部分:
(一)請陳報聲請人有無股票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二)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各類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租金補助等)、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三、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及受扶養人部分:
(一)聲請人陳報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高於衛生福利部公告115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請補正說明並提出相關單據。
(二)請提出聲請人父、母財產狀況(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請陳報聲請人之父每月領取勞退金及身障津貼若干?聲請人之母每月領取勞退金若干?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四)請陳報其他扶養義務人即聲請人妹妹之教育程度、職業與每月平均所得各為何?
四、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