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聲 請 人 陸成德(已歿)代 理 人 楊瓊雅律師(法律扶助律師,於民國115年3月13日債 權 人 嘉義縣阿里山鄉農會信用部法定代理人 安達明債 權 人 嘉義縣新美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莊連發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前死亡者,其程序視為終結。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固有明文,但就聲請更生後,法院尚未裁定開始更生前,債務人死亡一情,則無適用餘地,然衡之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債務人,得依消債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謀經濟生活之更生,且本條例未設遺產之更生或清算程序,故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債務人倘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前死亡,即無繼續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以謀其經濟生活更生之必要,該程序應予終結,無庸由債務人之繼承人承受,逕予簽結即可。如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後,法院尚未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即死亡,因消債事件在性質上無法由債務人之繼承人承受其程序,又無從補正,依消債條例第8條規定,法院應以不備其他要件為由,裁定駁回其聲請,以終結該消債事件(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99年第5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7號研審意見參酌)。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後,本院尚未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之民國115年3月7日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可參。因聲請人死亡,復無法由其繼承人承受程序,且無從補正,依前開說明,本件更生聲請因欠缺當事人能力而有不備,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