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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聲 請 人 許祐豪代 理 人 陳柏達律師(法扶律師)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代 理 人 賴怡真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代 理 人 曾郁文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許祐豪自民國115年6月8日上午11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積欠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無擔保債務共計1,291,696元,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因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且聲請人於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並對已屆清償期債務實有不能清償之情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112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就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收入切結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郵局及華南銀行存摺節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國泰人壽出具之保單帳戶價值一覽表與契約內容一覽表、全戶戶籍謄本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01號卷核閱屬實,經本院審酌後,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說明詳如附表),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雪鈴附表:(貨幣單位:新臺幣)。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01號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1,265,000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已陳報債務數額之債權人: ⒈華南銀行:261,522元。 ⒉中租迪和公司:1,218,808元。 以上金額合計1,480,330元。 總金額合計: 1,480,330元 華南銀行陳報願提供分180期0利率之還款方案(本院卷第59頁),即每期需還款1,453元(計算式:261,522元÷180,元以下四捨五入)。 未陳報之債權人:無 4 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 每月清償能力:30,000元。 理由:聲請人主張其受僱他人擔任水電工,有做才有錢,老闆缺工才會叫聲請人去工作,每月收入約3萬元等語。經核聲請人均無任何綜合所得稅報稅資料,且於110年4月30日退保後未再有投保紀錄,所陳薪資亦未低於最低基本工資數額,應認可採。 5 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為標準。 依法應受其扶養之人:無。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⒈存款:約200元。 ⒉保單價值準備金:國泰人壽終身壽險與醫療終身保險等共五筆,計算截至115年3月20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共160,807元(計算式:69,760元+30,947元+60,100元),且未有任何保單借款。 ⒊房地現值:無。 ⒋汽、機車:無。 ⒌股票:無。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理由:聲請人每月可處分所得為30,000元,扣除其個人生活必要支出18,618元後,可供清償債務之用之所得餘額為11,382元。因債權人中租迪和公司並未表示願提供分期還款方案,應認需全額清償,故應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2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