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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聲 請 人 黃裕銘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2,87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9人×10份×43元-1,00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債權人資料:㈠依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每月需支出「車貸」,

且依所提資料,尚積欠裕融公司汽車分期債務,然未於債權人清冊列載金融機構以外之其他債權人,請查明聲請人除債權人清冊所載金融機構債務外,是否積欠其他資產管理公司(含車貸債權人如裕融公司、合迪公司等)、數位或任何商品分期債務、民間債權人(含當鋪)等債務,並於查明後提出更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到院。

㈡就所積欠臺灣土地銀行與新光銀行「有擔保債務」,提出最新(至115年3、4月)之每月需還款數額資料。

㈢就車貸部分,提出相關債權證明資料(需包含何時借款、借

款金額、分期期數、現欠餘額等原始借款資料,且需陳報【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即每期需還款金額】),並說明用以擔保之車輛目前現況為何?是否遭拖回抵償。

三、收入(含定期補助)狀況:㈠陳報聲請人目前(114年迄今115年4月)任職於何處?每月收

入之數額為何?並提出114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明細(如調解卷第45至53頁所示)。

㈡陳報是否有其他年金、定期領取之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

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如:低收補助、租屋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四、財產方面:㈠提出登記於聲請人名下之所有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含車牌0

00-0000號汽車,及其他未登載於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全部車輛),並陳報各該車輛(含車牌000-0000汽車、車牌000-0000號賓士汽車)目前二手市值為何(向車行或至網路二手車輛買賣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

㈡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土地及田賦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名下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與房屋課稅現值。

㈢提出聲請人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於1

13年度有利息所得之收入為何(依利息所得2,887元計算,約有28餘萬元之存款)?若為存款,則存款總額為何?若現已無餘額,則該存款用於何處?並提出完整之存款明細?

五、陳報聲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之數額為何?

六、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已提出之中埔鄉農會存摺節影本部分無庸重複提出)。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商業保險部分:㈠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㈡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為要保

人並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與【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如批注單、保險契約一覽表、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料,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請提出並陳報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即聲請人父親)以下資料:

㈠最近一個月申請之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㈡勞保(職保、災保、就保等)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若未

投保勞保,亦請以書面陳報之。並陳報受扶養人是否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含一次性給付或定期給付)?若有,數額為何?若未投保勞保,但有投保農保、漁保或國民年金等其他保險,應陳報是否領取農保、漁保或國民年金之定期性給付。

若均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㈢陳報聲請人父親目前是否仍有工作能力並持續有工作收入所

得?若有,從事何工作?每月收入數額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資料。若無,亦應以書面陳報之。

㈣是否有領取任何定期給付,含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補助、

殘障津貼、勞保或國民年金老年給付、敬老津貼、老農津貼等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或所投保商業保險得領取之定期保險金給付?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㈤名下郵局、農漁會、合作社及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以聲請人所提114年9月至11月之收入明細,聲請人每月收入近10萬元(99,300元至94,170元不等),用以支付聲請人自行提列含扶養費之每月支出共88,485元(新光銀行房屋貸款45,745元、土地銀行農地貸款1,800元、汽車貸款21,940元、交通費4,000元、伙食費1萬元與父親扶養費5,000元)並無不足,且房屋貸款與農地貸款均為有擔保債務,得以所擔保之不動產清償,則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

十、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