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聲 請 人 蕭再村代 理 人 張巧妍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72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3人,連同債務人,合計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4人×10份×43元-1,00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債權人:請就積欠「A04」之債務,提出相關債權證明資料(即聲請人所陳之約定之書面,且需陳報原向和潤借貸67萬元,至由A04代為清償之期間、及與A04約定由其代為清償後迄今,是否均分文未還,仍積欠債務總額67萬元)。
三、收入(含定期補助)狀況:㈠陳報聲請人從事營業收入之「每月收入數額」為何?㈡陳報聲請人所列領取之特境補助、租屋補助、職訓補助、返
還代墊扶養費等,目前是否均仍繼續領取中?目前每月所得領取及返還代墊扶養費之數額為何?㈢另陳報是否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
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如:低收補助、租屋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四、請提出登記於聲請人名下之所有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含車牌000-0000及其他所有未登載於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全部車輛,及所陳過戶予債權人A04待之後將返還聲請人之車牌000-0000號汽車),並陳報各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為何(向車行或至網路二手車輛買賣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
五、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商業保險部分:㈠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㈡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為要保人
並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與【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如批注單、保險契約一覽表、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料,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請提出並陳報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即聲請人子女)與前配偶以下資料:
㈠最近一個月申請之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聲請人次女所領取之早療補助之入帳資料。並陳報目前是否
仍持續領取中?目前領取之每月數額為何?㈢除上開早療補助外,子女是否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
收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包含入帳至前配偶或子女帳戶,得領取與子女相關之兒少補助、育兒津貼、助學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㈣聲請人子女名下郵局、農漁會、合作社及各金融機構之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㈤聲請人每月需負擔子女扶養費7,300元之計算式為何?(是否
與前配偶分擔?)
八、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