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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 務 人 戴哲峰相對人即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債 權 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債 權 人 逗派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珊

債 權 人 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代 表 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1,279,782元之無擔保債務。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債務總金額則有1,279,782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衡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經濟上陷於困境之消費者,若任其於惡性循環之債務窘境中自生自滅,其將衍生嚴重之社會問題,致難以維持安定之社會經濟秩序,故有予以分別情形依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清理其債務之必要,藉以妥適調整其與相關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惟私法上債之關係,係以當事人間之信賴關係為基礎,為社會經濟組織之重要支柱,故當事人於以法律行為追求自己之利益之際,亦應該顧及對方之利益,並考量債權債務在社會上的作用,本於誠實及信用之原則,行使其債權及履行其債務。因此,法院僅在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顯已陷於經濟上之困境時,始得准許之,以避免藉此善意立法而惡意圖謀減免債務,致使社會陷於道德危險。至於債務人顯然有足夠能力清償其債務,僅因不願支付高額的利息,故而向法院具狀聲請更生者,則不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要件。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法院審酌是否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應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信用、財產及勞力或技術狀況,評估是否因為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人性尊嚴之最基本生活條件。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0月3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48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雖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12年度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等資料佐參。惟查,聲請人從事製造業操作員,平均每月收入約41,000元。聲請人於民國00年0月出生,現在年齡25歲,距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還剩餘約40年時間。而查,聲請人債務總金額僅約1,400,401元,其中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797,436元。在調解程序中,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4年12月15日民事陳報狀,提出願以本金794,762元,按年息5%計算利息,共分180期,每期清償6,285元之還款方案。則聲請人每月收入41,000元,扣除生活必要費用支出18,618元及清償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期款6,285元後,聲請人每月還剩餘16,097元。另查其他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債權76,012元,年息暫以16%計算,每個月利息約1,013元;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債權87,855元,年息暫以16%計算,每月的利息約1,171元;創鉅有限合夥債權本金92,002元,年息16%,每月利息為1,227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本金20,000元,年息10.99%,每個月利息約183元;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本金73,275元,年息16%,每月利息為977元;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本金21,271元,年息16%,每月利息約284元;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本金17,605元,年息16%,每月利息約235元;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191,025元,年息暫以16%計算,每月利息約2,547元。以上合計,債務人每月應繳納利息總共7,637元。債務人清償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期款後每月剩餘額16,097元,再扣除每月應繳利息7,637元後,每個月剩餘額為8,460元。

以此數額,用於清償之前積欠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76,012元、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855元、創鉅有限合夥98,886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027元、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8,843元、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23,532元、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25,785元、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91,025元,合計602,965元,僅需要大約72個月即6年的時間,就可以全部清償完畢。此清償期間,尚未逾聲請人得工作之期間。而且,聲請人現在年齡僅25歲,正值壯年,可增加工作之時間或兼職副業,以增加收入。因此,本件尚難以認為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四、綜據上述,本件綜衡聲請人的年齡、收入情況與債務狀況,本院認為聲請人應另與債權人洽詢、協商債務償還事宜,以謀求較為適當的履債方式。本件因聲請人尚無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亦無不能清償之虞,聲請人聲請更生,不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的要件,因此,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之。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恬安附表:115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債務人:戴哲峰)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48號) 否□ 2 債務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1,359,842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76,012元、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855元、創鉅有限合夥98,886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027元、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8,843元、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23,532元、逗派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元、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25,785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7,436元。以上金額,合計1,209,376元。 總金額合計:1,400,401元 逗派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115年1月12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對債務人並無任何債權存在,經其查詢債權人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②未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實際債權人為創鉅有限合夥)。以債務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記載數額計算,即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91,025元。 4 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 41,000元(製造業操作員) 5 債務人每月費用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 在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5年度最低生活費為15,515元的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範圍內。 扶養費用:0元 聲請人的母親於民國00年0月出生,現在年齡僅45歲,距離法定退休年齡65歲,尚有20年以上,而且聲請人未提出母親的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無從判斷聲請人母親的財產所得狀況,故聲請人主張扶養母親費用每月6,206元云云,應不予核列。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5,623元 ①存款:750元。 ②保單價值準備金:4,873元(富邦人壽)。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否■ 8 結論 聲請駁回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