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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聲 請 人 林俊彥代 理 人 許洋頊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1,5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6人×10份×43元-1,00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債權人資料:請就積欠「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其中以機車(車號000-00**)為擔保借貸15萬元、分36期之債務(調解卷第25頁),說明是係以何人之車輛為擔保借貸之車貸債權?該擔保車輛目前現況為何?是否遭拖回抵償。

三、收入(含定期補助)狀況:㈠聲請人自陳目前任職於○○○○有限公司、每月收入30,000元,

請說明擔任何種工作?並應提出在職證明書與收入之相關證明資料(薪資單、薪資袋或公司給付薪資之明細等)。

㈡釋明聲請人於114年8月前仍任職於「○○股份有限公司」,每

月收入含年終獎金約有43,442元至47,271元不等,遠高於目前任職之每月收入30,000元,且依所提勞保投保資料亦無退保紀錄,聲請人自該公司離職導致收入驟減之理由為何?㈢另陳報是否有其他年金、定期領取之保險給付、租金收入、

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如:低收補助、租屋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四、請提出登記於聲請人名下之所有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含000-0000號汽車,及其他未登載於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全部車輛),並陳報各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為何(向車行或至網路二手車輛買賣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

五、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已提出之中埔鄉農會存摺節影本部分無庸重複提出)。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商業保險部分:㈠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㈡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為要保

人並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與【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如批注單、保險契約一覽表、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料,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請提出並陳報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即聲請人父親、母親)以下資料:

㈠聲請人所提如調解卷第13頁之戶籍謄本,看不出為何人?及

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應提出聲請人與父母親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最近一個月申請之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㈢勞保(職保、災保、就保等)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若未

投保勞保,亦請以書面陳報之。並陳報受扶養人2人是否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含一次性給付或定期給付)?若有,數額為何?若未投保勞保,但有投保農保、漁保或國民年金等其他保險,應陳報是否領取農保、漁保或國民年金之定期性給付。若均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㈣陳報聲請人父親目前從事何工作?每月收入數額為何?並應

提出相關資料;陳報聲請人母親目前無工作,是否有喪失工作能力導致無工作收入之情形(聲請人母親尚未逾法定退休年齡)?若有,應提出相關證明,若無,則無工作而需由他人扶養之理由及必要性為何?㈤是否有領取任何定期給付,含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補助

、殘障津貼、勞保或國民年金老年給付、敬老津貼、老農津貼等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或所投保商業保險得領取之定期保險金給付?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㈥名下郵局、農漁會、合作社及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