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聲 請 人 蔡宇琁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2,44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8人×10份×43元-1,00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債權人資料:㈠請就積欠各家「非金融機構」債權人之債務(商品分期、車
貸、貸款),提出相關債權證明資料(需包含何時借款、借款金額、分期期數、現欠餘額等原始借款資料,且需陳報【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即每期需還款金額】),並說明各筆車貸,係以何人之何車輛(車號)為擔保借貸?該用以擔保之車輛目前現況為何?是否遭拖回抵償。
三、收入(含定期補助)狀況:㈠提出聲請人自任職於○○○○○(114年2月)起迄今之每月薪資袋
(已提出之月份無庸重複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收入外,是否有三節獎金、年終獎金等?若有,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入帳資料。
㈡陳報是否有其他年金、定期領取之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
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如:低收補助、租屋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四、財產方面:㈠陳報說明於調解聲請狀上所載資產總價值4萬元,所指為何財產?並提出相關資料證明。
㈡提出登記於聲請人名下之所有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含未登
載於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全部車輛),並陳報各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為何(向車行或至網路二手車輛買賣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
五、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已提出之中埔鄉農會存摺節影本部分無庸重複提出)。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商業保險部分:㈠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㈡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為要保
人並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與【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如批注單、保險契約一覽表、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料,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個人生活必要支出部分:㈠就聲請人提列各項支出(房租、水電、日用品、手機電話費)提出各項支出之實際支出證明單據。
㈡就其中手機費每月5,000元,說明每月支出需高達5,000元之
必要性為何?(如使用兩支手機,並均使用高額月租費,並有訂閱項目,非生活必需支出)
八、請提出並陳報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即聲請人母親、祖父)以下資料:
㈠聲請人、聲請人母親、聲請人祖父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全戶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說明,聲請人母親、聲請人祖父之扶養義務人分別各幾人?為何人?是否負擔扶養義務?若無,理由為何。
㈡聲請人母親與祖父最近一個月申請之112、113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㈢聲請人母親與祖父之勞保(職保、災保、就保等)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明細,若未投保勞保,亦請以書面陳報之。並陳報受扶養人是否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含一次性給付或定期給付)?若有,數額為何?若未投保勞保,但有投保農保、漁保或國民年金等其他保險,應陳報是否領取農保、漁保或國民年金之定期性給付。若均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㈣陳報聲請人母親目前是否仍有工作能力並持續有工作收入所
得?若有,從事何工作?每月收入數額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資料。若無,亦應以書面陳報之。
㈤陳報聲請人祖父需由聲請人扶養之理由及必要性為何?(依
規定,聲請人祖父扶養義務人應為親等近即父親與其兄弟姊妹或母親與其兄弟姊妹,其等均無法負擔扶養義務而需由聲請人負擔之理由為何?)又,聲請人祖父之扶養義務人共幾人?扶養義務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等經濟能力狀況分別為何?㈥聲請人於調解時所陳「我跟媽媽平均負擔房租5,500元…」所
指何意?依聲請人於調解書所附聲請前兩年必要支出所提列房租、水電為1萬元,則於調解時所稱應係該支出由聲請人與母親分擔之意,且聲請人於調解書所附聲請前兩年必要支出並未提列母親為受扶養人,卻又稱「還要給媽媽扶養費2,000元」?又為何需固定給予母親10,000元,該給予之10,000元用途為何?㈦聲請人母親、聲請人祖父是否各有領取任何定期給付,含社
福補助津貼(如:低收補助、殘障津貼、勞保或國民年金老年給付、敬老津貼、老農津貼等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或所投保商業保險得領取之定期保險金給付?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㈧聲請人母親、聲請人祖父名下郵局、農漁會、合作社及各金
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