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聲 請 人 李秀錦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應預納聲請費1,000元與郵務送達費3,30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10人×10份×43元-1,000元),合計共4,30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依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記載:「是否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Y」、「目前狀態:毀諾」等語,請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係於何時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協商內容為
何(需陳報期數、利率、期付款)?復於何時毀諾?共繳款幾期?並請提出債務協商相關資料。
㈡聲請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
㈢另陳報聲請人前與債權人成立協商與毀諾時,聲請人平均月
收入及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含扶養)之數額分別為若干,並請提出相關資料文件。
三、債權人方面:請就積欠「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提出相關債權證明資料(需包含何時借款、借款金額、現欠餘額等原始借款資料),若為商品或車輛分期借貸,需陳報【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即每期需還款金額】),並說明是以何人之何車輛為擔保之車貸債權?該車輛目前現況為何?是否遭拖回抵償。
四、收入(含定期補助)狀況:㈠陳報說明聲請人除每月薪資收入外,是否領有年終獎金、三
節獎金等?若有,數額分別為何?並請提出相關入帳資料(依聲請人所提薪資單,均無相關入帳)。
㈡陳報聲請人薪資單中「請假扣款」之扣款及請假理由為何?㈢陳報是否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
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如:低收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五、提出登記於聲請人名下之所有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含未登載於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全部車輛),並陳報各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為何(向車行或至網路二手車輛買賣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
六、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已提出之存摺部分不用重複提出,但須補摺至最新之資料,如臺灣企銀帳號9357帳號之存摺餘額與聲請人所載僅722元不符)。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商業保險部分:提出以聲請人為被保險人之富邦人壽終身壽險可資證明之文件(如批注單、保險契約一覽表、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及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料,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