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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清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聲 請 人 林雅貞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應預納聲請費1,000元與郵務送達費5,02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3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14人×10份×43元-1,000元),合計共6,02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債權人方面:㈠依聯徵資料會員報送信用卡資料明細顯示,聲請人債權人清

冊所載之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為信用卡債權人(其中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花旗〉部分,聲請人僅為附卡),然均已停用,甚至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繳款狀況顯示為「不須繳款」,且依聯徵資料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並未積欠該等債權人任何債務,僅積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一家,請就聲請人主張其等為聲請人之債權人,提出相關債權證明資料。

㈡依聲請人所提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對造人僅國泰世華銀行、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與金長益電器有限公司,並未包含聲請人所列之其他金融機構債權人(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及上述信用卡債權人)與債權人香港商康業資本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請就聲請人已依消債條例規定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提出相關證明。

三、收入(含定期補助)狀況:㈠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申請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㈡陳報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所載「利息所得約500

元」之所得為何?若為存款利息,應陳報係於何金融機構或郵局、或農會等處之存款,存款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㈢詳述聲請人目前工作單位、擔任工作為何等工作情況及每月

收入數額為何(若有多份工作,應詳細列明說明之)?並應提出在職證明書、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迄今之每月薪資明細資料(如薪資單、薪資袋等,記載有包含薪資、各種獎金、加班費津貼等資料之明細),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收入切結書代替)。

㈣陳報是否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

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如:低收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四、提出登記於聲請人名下之所有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含未登載於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全部車輛),並陳報各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為何(向車行或至網路二手車輛買賣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

五、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商業保險部分:提出以聲請人為被保險人之南山人壽商業保險三筆可資證明之文件(如批注單、保險契約一覽表、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及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料,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請提出並陳報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即聲請人子女)與配偶以下資料:

㈠最近一個月申請之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㈡聲請人子女是否有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補助、教育

補助、殘障津貼)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包含由配偶領取與子女相關之兒少補助、育兒津貼、助學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㈢聲請人子女名下郵局、農漁會、合作社及各金融機構之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