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聲 請 人 張淑雅代 理 人 林堯順律師(法扶律師)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代 理 人 陳正欽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張淑雅自民國115年3月9日上午11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目前積欠債務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90,160元,因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而調解不成立,嗣向本聲請更生(本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57號,下稱更生案),因積欠債務總額逾1,200萬元而遭駁回,且聲請人於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並對已屆清償期債務實有不能清償之情事,聲請人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72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112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戶籍謄本、勞保(就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14年5月至12月薪資明細表、郵局及金融機構存摺節影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三商美邦人壽出具之投保證明等為證。而經本院綜衡聲請人債務總額、全部財產及收支狀況、勞力,堪認聲請人已符合消債條例所定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說明詳如附表),有必要利用清算程序,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此外,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則聲請人聲請清算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雪鈴附表:(貨幣單位:新臺幣)。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72號。 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本院卷第19頁) 2 債務人所提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25,090,160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已陳報債務數額之債權人: 1、國泰世華銀行:2,737,628元。 2、星展銀行:22,910,304元。 以上金額合計:25,647,932元。 總金額合計: 25,647,932元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星展銀行提出分180期0利率、每期還款125,854元方案 未陳報之債權人:無 4 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 17,280元。 理由:聲請人主張於114年5月前為家庭主婦,無收入,自114年5月起開始於○○○○○○○○○○擔任部分工時員工,每月收入約17,280元。本院審酌聲請人自95年8月退保後至114年5月前均無任何投保記錄,自114年5月起開始以最低投保工資投保於嘉義○○○○○○○○○○115年1月調整投保薪資為29,500元,而依所提出之114年5月至12月薪資明細表,薪資總額共135,080元,平均每月收入約16,885元,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可採。 聲請人112、113年度均無任何投保資料,亦無任何所得資料。 5 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114年度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為標準。 依法應受其扶養之扶養費用:無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⒈存款:約1,153元。 ⒉保單價值準備金:三商美邦人壽2筆,保單價值準備金共149,445元。另有全球人壽終身醫療保險1筆、凱基人壽終身醫療保險1筆、安聯人壽五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1筆、富邦人壽還本終身保險1筆,均未陳報是否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 ⒊房地現值:無。 ⒋汽、機車:無。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理由:聲請人每月收入為17,280元,已不足以支應其其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共18,618元,足認聲請人顯有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8 結論 應准予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