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聲 請 人 吳明記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應預納聲請費1,000元與郵務送達費1,5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人,加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載債權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連同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6人×10份×43元-1,000元)共2,58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聲請人之住所地與送達地址不同(不同縣市),請說明聲請人現在之實際居住地,並提出證明。
三、債權人方面:㈠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
權人清冊記載,聲請人除積欠債權人清冊所載之債權人外,另積欠「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務,請提出更正後之債權人清冊。
㈡另請查明陳報聲請人除所列金融機構債權人及前項債權人外
,是否有其他如曾調解成立、車貸、商品分期借款、當鋪或民間債權人等之債權人,若有,應陳報債權人資料並提出債權證明資料到院(需包含何時借款、借款金額、分期約定、現欠餘額等原始借款資料)到院。
四、毀諾部分,請說明下列事項:㈠聲請人係於何時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協商內容為
何(需陳報期數、利率、期付款)?復於何時毀諾?共繳款幾期?並請提出債務協商相關資料。
㈡聲請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
㈢另陳報聲請人前與債權人成立協商與毀諾時,聲請人平均月
收入及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含扶養)之數額分別為若干,並請提出相關資料文件。
五、請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勞保職保(或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若未投保勞保,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六、收入(含定期補助)狀況:㈠聲請人自陳生活開支僅能由親戚接濟,則請陳報:
⒈聲請人是否有任何工作收入(包含臨時工、零工收入)或營
業所得?若有,每月收入金額為何?若無,則有何喪失工作能力,致無法工作賺取薪資之情事,並應提出相關喪失工作能力而無法工作之證明。
⒉聲請人所陳「由親戚接濟」?係指由親戚給付扶養費或何意
?是否為每月固定給予之數額?給予之數額為何?⒊若聲請人為0收入,則何以為生?如何支應每月生活必要支出
?㈡陳報是否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
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如:低收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七、請提出登記於聲請人名下之所有汽、機車之行車執照,並陳報各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為何(向車行或至網路二手車輛買賣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
八、陳報聲請人目前存款餘額,並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商業保險部分:㈠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㈡請陳報聲請人除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分配完畢之南山人
壽保險外,有無投保其他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為要保人並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與【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如批注單、保險契約一覽表、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料,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