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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7號抗 告 人 林建宏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2日所為115年度聲字第17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按抗告、再為抗告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000年00月0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因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寶貴

法 官 馮保郎法 官 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日期:202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