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高英哲相 對 人 嘉義縣番路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瓊賢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依法對本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8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現由上級法院審理中。倘若於抗告結果確定前即進行拍賣,將造成聲請人財產不可回復之重大損害。本件抵押不動產具有相當市場價值,若進入法院拍賣程序,極可能因拍賣機制而低於市價出售,不僅嚴重影響聲請人權益,亦不利於債權人受償。聲請人目前正積極處理資產出售事宜,並已有潛在買家接洽中,若准許停止執行,聲請人可於合理期間內以市場交易方式清償債務,使雙方獲得較佳結果。拍賣屬強制手段,於仍有其他可行之清償方式存在時,實無立即執行之必要。為兼顧雙方權益並避免難以回復之損害,確有停止執行之必要性及急迫性。爰依法聲請裁定停止本件強制執行程序。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惟法院准予停止強制執行者,必以債權人已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且強制執行程序已經開始,並該強制執行程序仍有執行行為尚未完成者,始足當之。如債權人並未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或係對於尚未開始之強制執行程序,或係對於已無後續執行行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法院自無依上開規定准予停止執行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99號、82年度台抗字第253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固經本院以114年度司拍字第188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然該裁定尚未確定,且亦查無兩造間進行中之強制執行事件,此有本院電話紀錄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佐,況聲請人自陳目前針對114年度司拍字第18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中,是須待裁定確定後,相對人始得就抵押物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既未執前開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且強制執行程序尚未開始,自無聲請停止執行之必要。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核與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其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