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5號原 告 蕭文傑訴訟代理人 李佳玟律師被 告 呂雲珠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1,0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7,474元,逾期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2項);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二、原告於115年3月13日起訴請求「被告應返還嘉義市○○○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予原告。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路000巷00弄0號(稅籍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建物騰空遷讓交還予原告」。以上有原告起訴狀及陳報狀可證。
三、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20,100元,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525,200、17,500元,此有土地謄本、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可證,依此核算原告請求建物騰空交還及返還土地現值為2,211,000(20,100×83+525,200+17,500)。爰以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1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7,47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