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7號原 告 紀宇牧訴訟代理人 盧奕軒被 告 陳簡柳
陳善章陳善陶
陳善築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1條)。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代號A(面積74.21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土地騰空返還原告」。查,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190元,有土地謄本可證,而被告之地上物占用原告土地之面積74.21平方公尺,以此計算原告請求被告應返還占用土地之價額為14,100元(190*74.2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