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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被 告 林秋鳳

林婉莉

林聖偉

林順謙林秋碧林秋霞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請求分割遺產,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8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代位被告林秋鳳請求分割被告所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被告林秋鳳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依此計算,即新臺幣(下同)88萬6,96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萬6,9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宇安附表編號 土地 面積 (㎡) 本件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 (元以下四捨五入) (林秋鳳之應繼分比例為5分之1) 1 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404.38 每平方公尺 1,100元 全部 8萬8,964元 計算式:404.38x1,100/5=8萬8,964元 2 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867.39 每平方公尺 4,600元 全部 79萬7,999元 計算式:867.39x4,600/5=79萬7,999元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