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6號原 告 許詠茜被 告 楊覺仁

詹淑麗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分別請求確認被告楊覺仁、詹淑麗對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不存在,而系爭不動產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1萬4,49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又被告楊覺仁、詹淑麗在系爭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數額分別為20萬元、30萬元,均小於系爭不動產之價額,故依前揭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即對被告楊覺仁、詹淑麗提起之訴訟,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20萬元、30萬元,因上開聲明之訴訟標的間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情形,應合併計算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計算式:20萬元+30萬元=5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宇安附表:

土地地號 面積 (㎡) 土地公告現值 (元/㎡) 應有部分比例 土地現值 (新臺幣) 嘉義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01.20 7,000元 1/10 70,840元 嘉義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288.16 7,000元 1/10 201,712 元 嘉義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68.58 7,000元 1/5 96,012元 嘉義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234.90 7,000元 全部 1,644,300元 嘉義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288.04 7,000元 1/10 201,628元 總計 2,214,492元

裁判日期:2026-02-12